抖音上发短视频 有这些“不可”

  • 时间: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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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何芳芳

  自从浙江三地疫情暴发以来,网上各种谣言此起彼伏,从“网传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因疫情封校”“杭州地铁一号线司机阳性”,到“全国暂停寄往杭州、宁波、绍兴的快递”“钟南山到宁波、来上虞”……时不时地引发部分网民的议论、恐慌。经核实,这些消息都是谣言!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这些谣言都在短视频、微信等平台传播。尤其是以抖音为代表的各种短视频平台,特别容易引发谣言的滋生、传播。例如抖音,上亿用户都是信息的发布者,发布的内容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令人难以甄别。

  本期《律师说法》就从抖音说起,提醒广大市民发布视频时务必谨慎守法,防止触及法律底线。

  案例一:发布谣言,不可!

  梁某在过马路时,发现有一公交车队从此处经过,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上传抖音平台,并在评论区发表“公交车上乘坐人员是需要隔离的人,安排住处的”的不实言论。

  消息一经发出,立即引起众多网民关注,并造成周边群众的恐慌。网警在巡查执法中发现该视频后,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网监大队迅速出击,将违法行为人依法传唤至办案中心询问。经询问,梁某某对其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终,梁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辱骂他人,不可!

  江苏徐州男子杨某在抖音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视频中,杨某还嚣张地挑衅道:“发完这个视频,我在郑州会挨揍吗?”该视频被网民转发后,造成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杨某表示他通过抖音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给河南人民造成了伤害,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但依旧被警方因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杨某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个相似案例是某村两名村民因债务发生纠纷,妻子们先后参与并发生打斗。事后,其中一人的妻子为泄私愤,拍摄了辱骂对方的小视频并发至抖音,还在视频中要求观众转发扩大影响。该行为给对方的生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侮辱他人及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律师说法:

  忍一时越想越气,退一步实在吃亏。你敢得罪我?我就敢开个直播骂你。又能吸引眼球,又能泄私愤。这样真的没问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项之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诋毁商家,不可!

  王某因手机维修问题与店家发生纠纷,在没有充足证据下,王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黑店”“好黑”等不良字眼诋毁商家名誉。店家发现后让王某撤视频,但是没有得到回应。店家不得不起诉王某,最终王某被判赔偿店家经济损失,并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向店家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主观上具有损害店家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店家名誉的行为,对店家的社会评论造成负面影响,侵害店家的名誉权,所以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短视频平台发布简单、门槛低,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发布视频时一定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对自己的言论、行为负责,防止触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富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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