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丞律师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抖音)短视频发表权纠纷案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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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浚泉, 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上诉人因短视频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2405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4054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侵权成立。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上诉人短视频作品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涉案作品是以短视频载体表达众所周知的全国首例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事件最新进展,天丞律师历经15年维权努力取得国家行政赔偿诉讼权利,经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进入再审申诉法律程序事实背景下拍摄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特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视听作品。作品选取了著名的沈阳北站广场太阳鸟雕塑(又名《逐日》见附件1:雕塑照片)视频,它既是见证辽沈地区7000年人类活动的传统神鸟展翅腾飞艺术形象之美,又具时代气息表达了作者15年来追求公平正义不屈不挠依法维权取得重要成果,意气风发迎接中国法治春天的图腾,融入了作者丰富思想感情和个性化表达;作品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大楼外景视频,将作者在第二巡回法庭接待厅等候立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照片加入短视频,显示了作者国家行政赔偿案诉讼已进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层级,作者对中国天花板级的司法公正审判活动充满了信心和希望(本案再审申诉获得最高法的支持,见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通849号通知);短视频以“天丞律师诉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申诉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正式立案”文字,并配之以《西班牙斗牛士》激情音乐完成了该涉案作品(见民事起诉状附件1:涉案短视频作品)。

  涉案短视频虽短但其内容丰富寓意深远,该作品是上诉人精心策划设计拍摄独立完成,同时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被上诉人辩称所谓的涉案作品不是著作权意义作品,不具有发表权,是“单纯事实消息”,“平铺直叙”不值一驳。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短视频不构成著作权法作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审核限制分享侵犯上诉人作品发表权无法可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短视频于2021年4月8日18时38分在被上诉人抖音平台发布,根据平台规则接受平台审核就收到被上诉人平台“作品不适宜公开......”、“作品已被限制分享”、“审核结果作品不适宜公开,已设置为仅本人可见”、“存在问题作品可能含有违规信息”通知。上诉人提起申诉,结果申诉失败(见民事起诉状附件:1、2、3、4、6),今在被上诉人抖音平台上诉人以外任何人都不能看到涉案短视频。庭审中被上诉人辩称对涉案短视频限制分享行为是依平台规则履行与上诉人协议约定,却不能说明涉案短视频含有哪一个违规信息和违反了哪一项平台规则(见民事起诉状附件5)和协议约定。上诉人作品投稿于被上诉人抖音平台就是欲将作品公开,因被上诉人审核限制分享却无法公之于众,该发表权利不能实现。故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审核限制分享侵犯作品发表权无法可依视而不见认定事实有误。

  另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还存在下列错误:

  被上诉人在远超法定举证期的庭审结束后提交法庭的短视频平台后台界面截图,显示的短视频播放数和分享数,拟证明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已经成功对外发布。众所周知被上诉人在所管理控制下的短视频平台后台,可以任意操控播放数和分享数,此证没有任何证据力。

  被上诉人还同时提交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参考判例,拟证明上诉人发布的视频内容没有事实根据。这不仅是对上诉人短视频作品的恶意中伤,更是对办理再审申诉案件上诉人及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的名誉侵害。从涉案短视频内容所表达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影像元素看,是作品发布当天上诉人从鞍山前往沈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理行政赔偿再审申诉案件亲力亲为的真实过程。作者一路触景生情,以视频通过对路径环境沈阳北站太阳鸟艺术雕塑和庄严肃穆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外景以及法院立案过程的描述,融入了上诉人最真实的思想感情和对法治社会美好前景向往的独特创意,短视频内容本身就是作品真实的见证。

  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短视频作品发表权上诉人已经行使完毕错误。

  发表权是人身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权利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体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自行通过网络账户将作品公开发布的行为,从形式上已经符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形”“该作品的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事实不能成立。人所共知,任何短视频作品在被上诉人平台公开发布,仅是作者欲将作品公之于众的第一步,通过被上诉人审核后的作品才能实现事实上的公之于众,而发表权“从形式上符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形”无法可依。上诉人尊重被上诉人抖音平台的管理权限,但你的权限不能大于国家法律,不能任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庭审暴露出上诉人涉案作品在被上诉人抖音平台接受审核中没有任何原因理由即被限制分享,根本不存在什么作品播放数和 分享数,用被上诉人代理人庭审中的说法是“他人无法看到”涉案作品。限制分享无法可依却使上诉人作品处于不能发表状态,作者决定公之于众的权利就此被剥夺,作品发表权被侵犯事实具在。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限制分享短视频作品侵犯发表权行为视而不见有失客观公正,有悖司法准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确认上诉人短视频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并该作品发表权已行使完毕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4054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侵权成立。维护网络平台正常管理秩序,保护上诉人合法民事权益。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 李浚泉

  二〇二三年元月十三日

  附件1:沈阳北站广场太阳鸟雕塑照片

【天丞律师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抖音)短视频发表权纠纷案上诉状】

  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通849号通知

【天丞律师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抖音)短视频发表权纠纷案上诉状】

  涉案短视频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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